《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意见》解读

1.将研学旅行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

设计研学旅行活动课程,避免“只旅不学”“只学不旅”现象。研学旅行时间一般安排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一到二年级、高中一到二年级,尽量错开旅游高峰期。学校根据学段特点和地域特色设计课程体系,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为主。

2.各地遴选建设一批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

各基地根据不同学段的研学旅行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发自然类、历史类、地理类、科技类、人文类、体验类等活动课程。教育部将建设研学旅行网站,促进基地课程和学校师生间的对接。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制定相应工作规程。

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可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形式,提前拟定活动计划并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告知家长时间安排、出行线路、费用收支、注意事项等。学校自行开展研学旅行,须配备一定比例的学校领导、教师和安全员,也可有少数家长作为志愿者;与家长签订协议书,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的责任权利。学校委托开展研学旅行,要与有资质、信誉好的委托企业或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委托企业或机构承担学主研学旅行安全责任。

4.多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

交通部门、铁路部门、文化、旅游等部门对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提供相应服务政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研学旅行纳入校方责任险范围,鼓励保险企业开发有针对性的产品,并实施优惠措施。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公益性活动等形式支持开展研学旅行。

5.各地制订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安全保障方案。

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学校做好行前安全教育工作;旅游部门审核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交通部门督促有关运输企业检查学生出行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监管研学旅行涉及的住宿、餐饮等公共经营场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保险行业提供相关产品。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评价机制,把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作为学校综合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在充分尊重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对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步纳入学生学分管理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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